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21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金寰亞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金寰亞有限公司(下稱金寰亞公司)積欠3筆共計新台幣(下同)928,109元之進口稅款,惟金寰亞公司業經台北市政府命令解散,但金寰亞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伍中得已死亡,其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金寰亞公司章程對解散後清算人之選任,並無特別規定,自應以董事為清算人進行清算事宜,惟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伍中得已歿,其繼承人亦全部拋棄繼承,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拋棄繼承備查函可參。而聲請人陳報金寰亞公司之舊股東王金華、謝岳廷、王英俊及胡松楠等人,經本院函詢結果亦無人願任清算人之意,況舊股東與公司間已無任何關連,聲請人一再從金寰亞公司登記案卷找尋舊股東擔任清算人,自屬無據。而台北律師公會僅提供本年度可供選任清算人之律師調查表,並非針對本事件逐一函詢會員結果,故本院實無從選派任一律師為金寰亞公司之清算人。足見聲請人無從補正適當人選供本院選派為金寰亞公司之清算人,則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