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得甫企業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德甫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得甫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