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247號聲 請 人 甲○○ 丙○○ 乙○○ 相 對 人 峻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峻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500,000股中之1,000,000股,聲請人早已移居紐西蘭,相對 人公司成立以來皆由公司董事兼總經理即案外人蔡銘俊實際負責經營公司。嗣因蔡銘俊及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即案外人簡性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由提起公訴而遭羈押,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由法人股東即案外人弘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寶公司)推舉蔡銘俊之妻即案外人丁○○為董事長,蔡銘俊之姊夫即案外人黃接意為董事、簡性琦之妻即案外人謝麗媛為監察人,經聲請人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刑事告發並附帶民事訴訟,股東間因意見不合而互相興訟,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依經濟部商業司民國57年4月26日經商字第14942號函解釋,股東間意見不合無法繼續營業亦得以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另相對人公司96年度稅後虧損為新台幣(下同)12,634,494元,已達實收資本額 25,0 00,000元之50%,公司經營虧損重大,股東權益已受嚴重損害,而其餘股東蔡銘俊、簡性琦及弘寶公司不同意解散,為此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聲請准予解散等語。 三、本件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500,000股,而聲請人 於94年9月2日分別持有相對人公司375,000股、375,000股、250,000股之股東,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股份之股東,有聲請人所提峻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名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自得提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 次按,公司股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前提,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例如其目的事業無法進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者(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9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查,經本院函詢臺北市商業 管理處之意見結果,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函覆以經實地查訪後,於稽查時相對人公司尚營業中,內有員工4人辦公中,且 斯時相對人公司員工亦陳稱該公司營運正常,所建設的建築均銷售完成且獲利無虧損,目前亦有房屋出租予他人等情,有臺北市商業處97年12 月9日北市商二字第09734620600號 函檢附商業稽查紀錄表及照片一份在卷可按,已可見相對人公司目前並無未繼續營業之情,而相對人公司復具狀陳述意見以:該公司依預定計劃完成既定建設個案,如「大安優閱」案於96年4月26日領得建造執照,預計得如期完工,「長 郁」案於97年3月18日領得使用執照後已陸續交屋,「領 SHOW」案於97年5月9日領得使用執照後已陸續交屋,並提出各該使用執照影本等件供佐,亦可見相對人公司目前仍有進行營運計畫中,實難認相對人公司目前有何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之情形。至於聲請人雖謂相對人公司股東彼此間因意見不合,有互相興訟之情形,惟以前述相對人公司目前執行業務者仍正常營運之情況,縱使各該股東間有意見不合之情形,以其等本可基於股東權表示意見及為監督,甚至無合作意願者亦可選擇將股東權轉讓他人以退出等方式處理,仍難憑此謂相對人公司目前已達經營有顯著困難之程度;又聲請人所指相對人公司96年度稅後虧損12,634,494元,已達實收資本額25,000,000元之50%,並以此謂其等股東權益已 受嚴重損害一事,亦據相對人公司陳稱因該公司所營售屋業務之利益採完工比例法或全部完工法認列,待各該工程陸續完工即可認列利潤,有相對人所提之峻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附註影本一份在卷可參,亦難置相對人公司後續業務執行結果亦有獲利可能一事於不論,而徒以相對人公司96年度有發生虧損即認相對人公司之經營必當發生重大損害,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因之,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尚難認有據,不應准許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