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唐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唐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唐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裁定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業務不振擬聲請公司解散,但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3 分之2 以上股東之出席股東臨時會,無法按法定程序辦理公司解散,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爰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所主張事實,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開會通知書、變更登記表為證,且經本院函詢相對人公司主管機關臺北市商業處就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之意見,該處實地稽查後,回覆並無相對人公司人員及可辨認之營業事實,現址營業之開創數位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侑達國際有限公司人員稱1 年來相對人公司並無人員於該址營業,有該處97年11月24日北市商二字第09734387000 號可稽。經本院限期通知相對人公司提出答辯,相對人逾期未提出。經審酌上情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