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37號
- 聲請人
- 李森田即華永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華永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李森田為華永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永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華永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聲請人並同意由其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森田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影本、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現金收支明細表暨財產目錄、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