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聲字第185號聲 請 人 全得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之9 相 對 人 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二五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817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42萬6,000元為擔保 金,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7年度存字第255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均為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桃園地院97年度存字第2552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書 記 官 廖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