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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18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聲字第188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展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69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1,593元合 計 11,593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廖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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