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聲字第47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何岳儒律師
- 相對人
- 立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90,991元應由相對人負擔9/10即81,8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9,099元由聲請人負擔,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