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5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聲字第560號
- 聲請人
- 美齊股份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分公司即馬來西亞商
- 聲請人
- 美齊公司(JEAN (M) SDN BHD)
- 聲請人
- l,
- 聲請人
- r,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吳仲立律師
- 相對人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五○○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肆仟玖佰柒拾貳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保險字第17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094,972元為訴訟費用之擔保,並以本院90年度存字第50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民事裁定、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民事判決、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所述,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0年度存字第5008號擔保提存卷、90年度保險字第171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歷審訴訟卷等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