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聲字第94號
- 聲請人
-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中南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原名:黃明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戊○○
丁○○
號
庚○○即被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甲○○(即被繼承人林坤池之繼承人)」及「乙○○(即被繼承人林坤池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庚○○(即被繼承人林坤池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第三人林坤池業已死亡,其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惟其父庚○○仍生存,此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應由被繼承人林坤池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其父庚○○為繼承人繼承其一切之權利義務,故本件受擔保利益人關於林坤池部分應改為庚○○。聲請人原以非繼承人之乙○○及甲○○為受擔保利益人而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嗣具狀聲請更正林坤地之繼承人為庚○○,核無不合,爰予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