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建字第69號原 告 彭沛瀠即威豐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5,295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