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建字第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建字第69號
- 原告
- 彭沛瀠即威豐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5,29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