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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建字第8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建字第85號

原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梅芳琪律師

      邊國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被告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真正事務所暨真正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且被告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6年間解散,故其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然原告並未為明確之記載,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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