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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建字第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建字第88號

原告
衛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86,2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1,2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29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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