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抗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抗字第15號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七年度司字第五八七號宣告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