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抗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抗字第15號
- 抗告人
- 甲○○
- 相對人
-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1日本院97年度司字第5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9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院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