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救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救字第35號
- 聲請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靜儀律師
- 相對人
- 新加坡商寶利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97年度審勞訴字第2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另更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委任狀以為釋明,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民國96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無訛。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