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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智字第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智字第11號

原告
Phild Co., Ltd(ファイルド株式会社;法伊魯特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Kyot
原告
000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樓之12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告
典石坊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係從事鈦產品開發之專業研發、製造商,民國94年6月10日原告以「使用矽彈性體之健康裝飾品及其製造方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嗣於95年2月16日獲頒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詎被告於未獲原告授權同意下,製造、販賣與系爭專利主要保護範圍相同之產品,名稱為「鈦項圈」、「鈦手環」,經原告將上開產品送交中國機械工程學會鑑定,比對分析結果與原告系爭專利範圍實質相同,而有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之情事,爰依據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民法第179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侵害原告發明專利證書號第0000000號專利之原料產品予以銷毀。㈢被告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其公司「鈦手環」、「鈦項圈」及其他侵害原告專利證書號第0000000號專利(專利範圍如「原證1附件5及附件6」)之產品。

㈣被告應將如「附表1」所示之道歉啟事,以16號字體及高12公分、寬15公分之版面,於該公司網站(http://www.5thele.com/sitebuilder/)首頁刊登30日;及將如「附表2」所示之道歉啟事,以16號字體及高26公分、寬18公分之版面(四分之一版面)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工商時報全國版面之產業版首頁刊登一日。㈤第1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專利權遭侵害,故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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