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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海商字第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海商字第20號

原告
金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意達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起訴書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內容應包括:

1、託運及貨損發生之流程及所憑單據(提單、裝箱單、貨損通知等)。

2、貨損金額計算式及所憑依據(商業發票、應交付時目的地價值參考民法第638條、匯率計算依據,貨物遺失或損壞情形之公證報告)。

3、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法律規定之條號及其內容)。

二、繕本請逕寄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海商字第2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