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0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051號
- 聲請人
- 辰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華欽電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447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932,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3580號辦理提存在案,茲因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以台北古亭郵局第2878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函到後21日內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