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長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親水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相對人未依約完成承攬工程,造成聲請人莫大損失,聲請人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以台中英才郵局1689號存證信函解除工程承攬合約,惟經郵務士送達,相對人卻按鈴不應或不在,致上開郵件因招領逾期遭退件,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對相對人營業處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送達,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信封附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住所並非不明,或因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