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三審律師酬金 30,000元合 計 30,000元附註: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除上列聲請人支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外,雖亦應由相對人負擔,惟相對人已自行繳納,故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