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71號
- 聲請人
- 新各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977,000元整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8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已經判決確定,且聲請人亦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爰依法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並提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假扣押裁定書、提存書(上均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單等為證。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00號假扣押裁定而向本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揆諸上揭說明,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依前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