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7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71號

聲請人
新各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977,000元整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8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已經判決確定,且聲請人亦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爰依法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並提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假扣押裁定書、提存書(上均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單等為證。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00號假扣押裁定而向本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揆諸上揭說明,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依前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棕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