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3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636號

聲請人
華鼎國際智權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漢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是對法人為送達,自應送達於其代表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6513號假扣押裁定提存擔保金新臺幣100,000元,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為領回上揭擔保金,並於民國97年8月26日以台北古亭郵局第2037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若因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受有損害,請於函到20日內對上開擔保金行使權利,該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營業所地址因遷移新址不明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達達等語,並提出掛號郵件信封、存證信函、本院96年度執全1959號撤回假扣押執行通知、97年度全聲字第134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信封,故送達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臺北市○○路○段85號12樓」,經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退回,然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之代表人之住所送達,尚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