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689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顧立雄律師 許慧如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甲○○之住所地「台北市○○街91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157巷6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