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689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顧立雄律師
- 代理人
- 許慧如律師
- 相對人
- 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甲○○之住所地「台北市○○街91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157巷6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