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784號

檢查信託事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78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壹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檢查信託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將附表所示信託財產之收支計算表及有關信託事務之帳簿、文件交付本院檢查。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法院對於信託事務之監督認為必要時,得命提出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有關信託事務之帳簿、文件,並得就信託事務之處理,訊問受託人或其他關係人。信託法第60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7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信託法第3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恒信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恒信公司)之董事,恒信公司前於民國95年 4月24日將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信託房地),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並委由相對人出售。相對人於95年 9月15日將系爭信託房地以新台幣(下同) 7,600萬元出售予騰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瑞公司),然相對人未因騰瑞公司未依約付清款項而沒收定金 400萬元,亦在騰瑞公司未代償銀行6,600萬元貸款及付清尾款800萬元之情況下,仍將系爭信託房地移轉登記與騰瑞公司,騰瑞公司並於96年4月3日將上開房地出售予陽信銀行,再予清償,其間有明顯不符合一般交易程序與賤賣信託財產圖利於己之情,且相對人之董事長乙○○出售系爭信託房地所得之價金為 7,600萬元,除清償銀行貸款6,600萬元,及分別償還相對人300萬元與乙○○50萬元借款外,尚餘 650萬元,乙○○未向恒信公司提供簿冊資料,亦對恒信公司股東之請求未置理,顯已違反受託人之忠實與注意義務,爰聲請法院為系爭信託事務之檢查,並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信託法第60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涵括與委託人或受益人因具法定身分關係,而對於信託事務之檢查有利益之人,或對於因該檢查致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免受不測損害之人。本件聲請人為信託事務委託人公司董事及持有 1,700,000股份股東,有恒信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以受託人即本件相對人如何執行系爭信託房地之事務,對聲請人不無影響,聲請人自屬有利害關係之人。又聲請人所述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信託財產之異動索引、不動產信託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及董事會議議事錄等為證,核屬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標示:台北市○○區○○段2小段第317號持分1萬分之473
          台北市○○區○○段2小段第325號持分1萬分之925
建物門牌:台北市○○○路○段130號2樓之1
         (美仁段2小段4072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其共同
           使用部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