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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79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796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德崧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崧股份有限公司、丁○○、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61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30,008元合 計 130,00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棕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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