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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106號

返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106號

原告
安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適格之被告姓名、住所;若為法人或商號,應補正其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原告究竟係以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或其破產管理人為被告,起訴狀當事人欄之記載未臻明確,應予補正)。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叁拾陸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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