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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117號

給付契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117號

原告
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永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玖萬陸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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