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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契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117號原   告 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永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玖萬陸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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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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