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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1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183號

原告
銘鋒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完整之工程合約書影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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