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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03號

原告
佳永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鼎禾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552,000 美元依起訴時匯率32.448計算為新台幣(下同)17,911,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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