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傅中樂
- 當事人佳永豐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03號原 告 佳永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鼎禾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552,000 美元依起訴時匯率32.448計算為新台幣(下同)17,911,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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