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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2號

原告
有德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戊○○、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零肆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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