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2號原 告 有德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戊○○、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零肆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