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85號
- 原告
- 基隆市七堵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肆拾捌萬零肆佰玖拾壹元(計算方式:5,397,990+82,501=5,480,4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叁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