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85號原 告 基隆市七堵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肆拾捌萬零肆佰玖拾壹元(計算方式:5,397,990 +82,501=5,480,4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叁佰伍拾 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