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404號
- 原告
- 烘焙王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三堡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偵詠有限公司、台紐乳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烘焙王食品有限公司、三堡食品有限公司、甲○○○○○○○○○○起訴請求之賠償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8,424元、21,889元、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