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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404號

原告
烘焙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三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偵詠有限公司、台紐乳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烘焙王食品有限公司、三堡食品有限公司、甲○○○○○○○○○○起訴請求之賠償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8,424元、21,889元、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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