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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0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406號

原告
王苔蓉即法雅服飾坊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前開二項行為之請求均係非財產權之請求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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