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417號
- 原告
- 復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原告及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