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45號原 告 永新工程行即蔡新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7,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