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478號原 告 格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甲○○ 丙○○ 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甲○○、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原告、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敘明本件被告甲○○與原告洽談買賣契約之地點、新台幣陸拾萬元支票交付地點。 三、應補正原告與被告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房地買賣契約書全文。 四、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