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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1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511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為確認一定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惟原告未陳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查報本件確認利益價額,併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查報確認利益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倘未按期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暫按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0,0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1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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