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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2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520號

原告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楊子蔡祖、丙○○、乙○○、丁○○、甲○○間履行契約事件,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履行買賣契約,自應以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不動產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2,803,454元,是以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即應以上開買賣價金定之,職是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03,454元,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728元。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具狀表明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20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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