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522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12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林佩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原告請求金額共計美金190,412.58元,以原告起訴之訴訟繫屬當日之民國97年11月18日美金與新臺幣匯率33.23計算,應核定為新臺幣6,327,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