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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林麗真

  • 當事人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528號原   告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貳仟捌佰柒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參仟貳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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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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