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592號原 告 欣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