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59號原 告 行家鋼承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威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0,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