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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陳婷玉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89號原   告 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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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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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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