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陳婷玉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89號原 告 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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