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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92號

確認出資額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92號

原告
乙○○
被告
益誼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之16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乙○○、被告益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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