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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037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鴻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8月10日、93年8 月16日向伊借款4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自93年8月10日起至96年8 月10日止,及自93年8月16日起至96年8月16日止,並均約定利息按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3.2%(現為年息7.05% )按月計付。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自95年5 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結欠本金696,31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暨約定書、電腦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
│    │        │        │       利息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
│編號│借款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   期間       │利率            │
├──┼────┼────┼───┼───────┼────────┤
│⒈  │30萬元  │76,414元│7.05% │自95.5.29起至 │自95.6.30起至清 │
│    │        │        │      │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按原利率20% │
│    │        │        │      │              │計算。          │
├──┼────┼────┼───┼───────┼────────┤
│⒉  │30萬元  │132,477 │7.05% │自95.5.16起至 │自95.6.17起至清 │
│    │        │元      │      │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按原利率20% │
│    │        │        │      │              │計算。          │
├──┼────┼────┼───┼───────┼────────┤
│⒊  │70萬元  │178,300 │7.05% │自95.5.29起至 │自95.6.30起至清 │
│    │        │元      │      │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按原利率20% │
│    │        │        │      │              │計算。          │
├──┼────┼────┼───┼───────┼────────┤
│⒋  │70萬元  │309,122 │7.05% │自95.5.16起至 │自95.6.17起至清 │
│    │        │元      │      │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個月以內按原利率│
│    │        │        │      │              │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按原利率20% │
│    │        │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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