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原 告 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熾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貳仟陸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