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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旭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29號原   告 旭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羅詩蘋律師 莊佳樺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係基於票款或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及對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具體意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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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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