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29號
- 原告
- 旭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羅詩蘋律師
莊佳樺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係基於票款或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及對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具體意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