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4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481號
- 原告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鼎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鼎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部分未合法送達,有續行審理之必要,應再開辯論,並指定98年4月2日下午2時21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被告鼎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