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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4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481號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鼎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鼎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部分未合法送達,有續行審理之必要,應再開辯論,並指定98年4月2日下午2時21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被告鼎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一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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