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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

回復名譽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

原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名譽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原告主張二項聲明之請求,均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6,000元,扣除原告上開繳納費用,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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