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名譽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傅中樂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名譽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原告主張二項聲明之請求,均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6,000元,扣除原告上開繳納費用,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文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